福建住建厅|印发《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方案(试行)》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为培育我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落实相关工作。《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实施计划》(闽建筑〔2014〕21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建筑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培育发展建筑业龙头企业,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通过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注重创优、诚信经营的建筑业龙头企业,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建筑业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一)注册所在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一级(甲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前三个年度平均产值规模不低于20亿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入围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
4.前三个年度各季度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综合)均在全省前50名。
5. 前五个年度在全国(含境外)作为总承包单位,承建工程荣获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下同)2项及以上,或荣获国家级优质工程不少于1项且“闽江杯”省优质工程不少于2项(不得为同一项目),或荣获“闽江杯”省优质工程不少于4项。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被我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
3.因串通投标、投标弄虚作假、转包、挂靠(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行为被我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4.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被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判决串通投标罪或行贿罪。
5. 享受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减免政策,出现应支付而未支付相应款项,经我省住建主管部门督促未整改的。
(一)省住建厅根据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的数据及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筛选入围名单,企业无需提供申报材料。
(二)龙头企业入围名单通过省住建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
(三)龙头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增补一次,存在第二条第(二)项不良行为的即时清出。龙头企业入围条件,根据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龙头企业认定三年后按最新入围条件复核一次,不符合的予以清出。
(一)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批本地区龙头企业加以培育发展,梯次形成全省龙头企业集群。各地制定的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准)龙头、骨干、双培育、倍增等相应企业扶持政策)应对省龙头企业适用,实行全省“一盘棋”政策。
(二)对龙头企业拓展铁路、港航、矿山、民航、通信等短板领域或实施兼并重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审批资质。扶持帮助指导一级(甲级)资质龙头企业申报综合资质。
(三)引导龙头企业与省外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投标。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置与招标项目不相适应的要求,排斥龙头企业等潜在投标人。鼓励邀请招标项目的建设单位邀请龙头企业参与投标。
(四)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承包人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的,不再预留保证金。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龙头企业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制度,对信用综合评价分高的龙头企业,可予以减免履约保证金;发生没收投标保证金、违约金情形的,应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要求支付相关款项。
(五)龙头企业优先参与智能建造、智慧工地、施工过程结算等试点,优先申报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优先承担课题研究和标准规范编制。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指导帮助龙头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六)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在评先评优、创建优质工程、示范观摩工地等方面予以龙头企业倾斜。支持龙头企业承办各类岗位技能竞赛,对外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七)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建立龙头企业挂钩联系制度,积极向社会宣传推介龙头企业。
(八)省级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作用,在省外重点区域设立服务网点。各级行业协会要为“走出去”企业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编: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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